2015年10月1日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將保健品劃歸為特殊食品,其相關的法律規定有: 第七十四條單位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單位衛生行政部門、單位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
iso認證流程建議、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
iso三體系認證。 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申報的保健食品,申報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iso三
體系認證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iso三體系認證。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準予申報;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申報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準予申報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iso三體系認證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iso三體系認證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申報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iso三體系認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第八十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交iso三體系認證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iso三體系認證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含金量的材料。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單位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iso三體系認證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iso三體系認證配方應當經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申報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人民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申報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申報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申報或者備案的iso三體系認證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三條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
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單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