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宗愛
法律分析:
1、申請參加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報告;
2、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員的合同簽訂、管理崗位資格 培訓證書復印件;
4、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申報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獲得市地級或省直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的證明;
2、當年的合同綜合臺帳。
法律依據:《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已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前置許可(指各類法定的前置審批手續或許可證),并依法領取相關證、照;(二)有與經營規模相一致的經營場所;(三)開業已滿二個會計年度,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四)有符合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第九條申報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企業應是連續二年以上的市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規模一般應在中型以上。
第十條 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各類行政許可的復印件;(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四)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五)企業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機構和專(兼)職信用(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文件復印件;(六)企業信用信息評價表;(七)本企業上兩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八)申報上一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提交已經認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復印件;(九)認定機關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