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住 別走
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管理辦法,為了完善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制度,維護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和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人依法執業. 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場監管職能,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根據改革方案和公示條例的要求,新辦法將第四章“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及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人的年檢”修改為“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監管”,刪除了有關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年檢的規定,新增有關建立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公示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名單以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國家iso體系認證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iso體系認證局依照ISO環境體系認證法、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條例和本辦法對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中華全國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人協會應組織、引導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和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人規范執行ISO環境體系認證法,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條例和本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
拓展資料: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的iso認證流程建議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iso認證流程建議、字號、“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事務所”、“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有限公司”或者“iso體系認證代理事務所”、“iso體系認證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法律依據:《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iso體系認證局可以附加規定ISO環境體系認證代理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并將有關規定報國家iso體系認證局備案。